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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关于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做法是什么?

发表于  2014-11-25 20:09:00       



答:大连市关于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做法是:
a)从2004年5月15日起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金州 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的建设工程全部禁止现 场搅拌混凝土,以预拌混凝土取代之。
     普兰店市、瓦房店市、庄河市城区的建设工程,在2005年1月1日以后禁止现 场搅拌混凝土。在此期间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推进当地预拌混 凝土生产的建设和发展以适应本通知的要求。
      长海县考虑本地区地理条件情况,其建设工程用混凝土可在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批准后进行现场搅拌,但两个以上的群体工程其搅拌点应集中设置。
      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的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获得相应的企业 资质后才可以在其资质规定的范围内生产及销售预拌混凝土,并对其预拌混凝土质量负 责。未取得预拌混凝土生产资质的企业不得进行预拌混凝土生产和销售。
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具有健全的质量体系、可靠的产品供应保障能力,对其产品的生 产、质量控制以及使用应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对违反要求使用现场搅拌混凝土进行混凝土结构施工的工程,其主体结构在进行 结构检测时其构件抽取比例按构件数量30%的比例进行。
      从2004年5月15日起,在对建设工程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中按要求将是否现场 搅拌混凝土、预拌混凝土企业质量管理情况以及是否无资质生产预拌混凝土等内容列为检 查的重点。如发现违反要求进行施工或进行预拌混凝土生产的,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 质量监督机构将责令其立即进行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给予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