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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关于限期禁止在

发表于  2014-11-21 20:03:00       



答:主要内容包括: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根据党的十六大提出的走新型工业化道 路的要求和《国务院对进_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国函[ 1997] 8号)、原国 家经贸委《关于印发散装水泥发展"十五"规划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1] 1022号) 现就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展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是发展散装水泥的重要途径。各地区应该采取措施鼓 励发展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将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纳入工作日程。 北京等124个城市城区从2003年12月31日起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其他省 (自治区)直辖市从2005年12月31日起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各城市要根据本地实际情 况制定发展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规划及使用管理办法,采取有效措施扶持预拌混凝土和 干混砂浆规划及使用管理办法,采取有效措施扶持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的发展,确保建 筑工程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的供应。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要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建筑行业发展规划以及环保要求,具 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审查。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的混凝土生产企业不得向社会供应预拌混凝土。 从事预拌混凝土的生产企业要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在标准化管理、计量管 理、工序控制、质量检验等方面,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确保预拌混凝土的质量。 (5 )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商品混凝土和散装水泥专 用车辆在市区通行的措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部门要尽快编制预拌混凝土预算定额。预拌混凝土的 价格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定额标准核定的价格计算。因使用预拌混凝土而增加 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 (8 )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预拌混凝土生产 企业产品质量和建设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和运输协调服务。 按规定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未经批准擅自现场搅拌的有关城市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要责令其停工并限期改正。 答:主要内容包括: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根据党的十六大提出的走新型工业化道 路的要求和《国务院对进_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国函[ 1997] 8号)、原国 家经贸委《关于印发散装水泥发展"十五"规划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1] 1022号) 现就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展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是发展散装水泥的重要途径。各地区应该采取措施鼓 励发展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将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纳入工作日程。
      北京等124个城市城区从2003年12月31日起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其他省 (自治区)直辖市从2005年12月31日起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各城市要根据本地实际情
况制定发展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规划及使用管理办法,采取有效措施扶持预拌混凝土和 干混砂浆规划及使用管理办法,采取有效措施扶持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的发展,确保建 筑工程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的供应。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要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建筑行业发展规划以及环保要求,具 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审查。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的混凝土生产企业不得向社会供应预拌混凝土。
     从事预拌混凝土的生产企业要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在标准化管理、计量管 理、工序控制、质量检验等方面,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确保预拌混凝土的质量。
(5 )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商品混凝土和散装水泥专 用车辆在市区通行的措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部门要尽快编制预拌混凝土预算定额。预拌混凝土的 价格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定额标准核定的价格计算。因使用预拌混凝土而增加 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
(8 )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预拌混凝土生产 企业产品质量和建设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和运输协调服务。
    按规定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未经批准擅自现场搅拌的有关城市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要责令其停工并限期改正。